我省醉駕量刑標準有新調整
● 醉駕判緩刑的酒精含量標準從120mg/100ml 調高到160mg/100ml
● 小區、停車場醉酒挪車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不入刑
● 商報記者 左翠玉
5 月 23 日, 義烏市人民法院判 了一起醉駕案, 被告人林某被查時 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5mg/ 100ml , 因為沒有嚴重情節, 以往這一類案 子都會直接判拘役, 但林某被判的 是緩刑。
記者從市人民法院獲悉, 這起 醉駕案判決的依據是, 最近下發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關于 “醉駕”犯罪審判中若干問題的解答 浙法刑三〔2014 〕1 號》 ( 以下簡稱 《解答》 ) 。
新的《解答》對我省醉駕案的量刑 做了調整, 其中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 在小區內醉酒移動車位的不應被認定 為犯罪;另外, 醉酒后在廣場、公共停 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只是為了挪車 位且沒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 可不視 為犯罪。
此外, 放寬了醉駕可判緩刑的 酒精含量標準;對于醉駕兩輪超標 電動車的, 如果情節輕微, 可免予刑 事處罰。
醉駕判緩刑酒精含量標準提高了
2 月20 日凌晨0 點時分, 90 后 小伙子林某在酒吧喝了3 瓶啤酒后, 開著越野車在世紀聯華超市義烏店門 口倒車時, 碰撞了行人, 行人報警。交 警趕到現場后發現林某滿嘴酒氣。隨 后送醫院抽血鑒定, 林某血液中酒精 含量為145mg/100ml。
5 月23 日, 義烏市人民法院一 審宣判, 林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被判處 拘役2 個月, 緩刑4 個月, 并處罰金 4000 元。
記者了解到, 此前全省各級法院 在審理醉酒駕駛引起的危險駕駛罪案 件時, 從嚴掌握量刑。比如, 除了血液 酒精含量在120 mg/100ml 以下, 或 者是孕婦等特殊情況下, 極少有醉駕 者被判緩刑。
法院系統原先掌握的一個“可以 緩刑”的裁判條件是, 酒精含量在 80mg/ 100ml ~120mg/ 100ml 之 間, 沒有 10 種從重情節, 判處緩刑 不至于繼續危害社會, 并且認罪的被 告人, 可以使用緩刑。但根據《解答》, 酒精含量的標準從120mg/100ml 調 高到了160mg/100ml , 其他條件基 本不變。
危險駕駛案中“情節輕微”居多
記者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 自從 2011 年醉駕入刑以來, 像以前那樣真 的喝得爛醉上路闖禍的人越來越少 了, 現在因醉駕致危險駕駛的,“情節 輕微”的居多。“剛開始嚴查酒駕時, 酒 駕的案例很多, 最近已經很少了, 酒后 的倒還有幾起。”浙江紅太陽律師事務 所鮑律師說。
記者從市交警大隊了解到, 就在 上個星期交警集中統一查處酒駕的行 動中, 前半夜查到的多為酒駕, 后半夜 一般才會查到醉駕, 其中還有這樣的 案例: 家就在附近幾百米遠, 喝得也不 多, 酒精含量也多在160 以下, 情節 輕微、沒有造成其他損害。
4 月15 日凌晨0 點05 分, 在江 濱中路與東江路交叉口, 黃某駕車回 家被交警攔下, 經過抽血鑒定, 黃某血 液中酒精含量為134mg/ 100ml 。經 查, 前一天晚上6 點, 他與幾個親戚 在某酒店吃晚飯, 期間喝了6 兩左右 高度白酒。當日0 點左右, 他準備從 市場社區附近開車回家。“想想只有 500 米左右的路程, 這么晚了交警肯 定已經下班了”, 沒想到馬上就被交警 查獲了。
這類案例中, 以前當事人盡管判 得都不重, 大多是拘役。但是個人后果 還是很嚴重的, 因為個人檔案里就有 了犯罪記錄, 以后出國簽證以及銀行 授信等各方面都會很麻煩。對于國企 以及行政事業單位來說, 有犯罪記錄 的都將被雙開。
新標準體現了寬嚴相濟
新的《解答》除了對原來的醉駕量 刑標準做了多處修改, 除了對汽車適 用緩刑標準從酒精含量 120 mg/ 100ml 調高到了160mg/100ml ;醉 駕超標電動車“可以緩刑”的酒精含 量條件也從 160mg/ 100ml 以下調 整到了200mg/ 100ml 以下。另外, 醉酒后在公共停車場、小區路邊挪動 車位的, 只要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 不 視為犯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 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 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 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 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內、學校校 園內、機關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隨 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故對于在居民小 區內醉酒移動車位的, 不應該被認定 為犯罪。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 等公眾通行的場所, 只是為了挪動車 位而被查獲的案件, 如果對公共安全 沒有危害的, 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記者聯系多位律師, 他們表示都 已經知悉了這份新《解答》的內容,“新 標準對醉駕實際情況, 更加細分對待, 體現刑法寬嚴相濟的原則。”